Series · P03 | 原编号 F02(之二)

林权改革之多种收益权分置创新

林权改革之多种收益权分置创新-解决流通性之二

这一篇章要开始触及到林权改革方面的探索。

很多人问过我,林权改革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你们一家企业为什么要费这么大工夫去折腾林改的事情?

我回答说,企业的目标是将森林资源的价值彻底开发出来,开发得越彻底盈利就约好,也才能吸引更多人去保护这个“金山银山”,而这个“彻底”开发是需要创新的产权和分配制度去支撑的。

下面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林权改革创新的工作:

(一)释放森林的立体多种收益

(二)切分开发者价值和原始权利人的留存价值,从法律层面真正实现林权入股,联农带农(农民变股东)

释放森林的立体多种收益

森林有别于农田的最大特征就是立体的生物多样性,也就是说他的收益是立体的,多样的。不需要学过林学专业,我们在纸上画一棵树,你就能勾勒出森林的收益大体有哪几类?

  1. 林上 - 林果、树叶、鸟虫等栖息物

  2. 林中 - 木材、树皮(含各种活性化合物)

  3. 林下 - 动植物的种养殖空间,微生物的培育,落叶粪便等代谢物形成的有机质

  4. 森林空间 - 旅游与康养

  5. 生态价值 - 碳汇(CCER)

在过去,林权改革一直在致力于推动像耕地那样的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但我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三权分置仅仅解决了林农进一步以经营权出让与森林开发者合作的机制问题。但无法解决森林的多种收益同步释放开发问题。(耕地是单一收益,种菜得菜种豆得豆。因此三权分置适宜于耕地但不适用于林地)。

让我们试想一个案例。老张承包了一片山林地用于营造林,种云南松。在未到主伐期的这十几年里,他想同时开展松针提取产品的开发,以及林下经济和一些森林研学旅游的项目。但他自己并不懂如何做这些,于是便想着找几家专业的机构分别合作做这些项目。

由于他的林地区位和立地条件都不错,很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一家药材种植公司和一家康养旅游公司分别都看上了他这片林地,等到几方准备签合同时,问题来了。

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所有的投资都必须有可形成的产权凭证,然而林权证已流转办在老张名下,没办法重复确权办证。

药材种植公司需要拿这个林下经济基地申报贷款,没有林权证同样无法通过银行的贷审。

康养旅游公司也是同样的情况,没有权证都无法获得第三方旅游平台的入库认可。

这是现有农村产权制度下森林多种开发面临的问题。让我们再来看看村集体那一方。

林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封山到户后,承包权给到了各个村籍村民。按传统林权证流转的模式,老张流转了这片林地后,拥有承包权的村民便失去了承包权(使用权),也就是说,拿到了每年几十元最多百来元的林地租金便离场了。即便在三权分置的模式下,仍然是同样的结果,村民固然保留了承包权,让渡了经营权给老张。村民依然只是得到了百来元一年的地租,自此与富贵无缘。按老张的说法:“我已经给付了你们地租了,大家两不相欠,你想入股分我利润,你拿什么入股呢?”

所以总结一下这个局面,一方面,村民流转即失地(即便三权分置也是同样实质的结果,村民没有更多的合作博弈筹码);另一方面,老张不是万能的,他想把这片林子的所有收益都开发出来,却因为没有权证无法吸引到正规的开发机构。

解决方案是什么?

我在2020-2022在吉林通化工作期间,提出了基于三权分置分置林业多种受益权的想法。

按照上面所规划的森林五大方向的收益,在不改变现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前提下,基于租赁关系和租赁内容及时间,单独确权林业收益权证,并且支持一林多证。也就是说,同样一宗林地,可以确权发出五张不同收益方向的收益权证(林上收益、木材(林中)收益、林下收益、空间收益、生态收益)。

林业多种收益权证的法律支撑是这样的,还是前面的那个案例,生物科技公司与老张签约租赁老张所持有林地十年的林上松针采集收益,那么租赁关系一旦确定,从法律上也就意味着未来十年林上采集的收益就归生物科技公司所有了,因此只需一家持牌的产权交易所就这个租赁公证确权给他登记发放一张林上采集收益权证即可。其他几种收益遵循同理。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集体林权改革》文件中,首次明确将收益权纳入并予以支持,但具体实务中的操作细则还有待各个林业部门予以更多的实践探索。

林业多种收益首先解决了“一林多吃”的问题,能够有效地将一片林子的各种潜在收益最大限度开发出来,这也是森林资源资产化的有力支撑以及依靠多种收益来改变过去认为林业不挣钱的局面。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当下的很多机制制约下,五种收益同时并存并不能完全实现,最典型的便是森林碳汇(生态收益),按照目前碳汇方法学,基于额外性论证,碳汇收益与其他林业收益是冲突的。再如进入主伐期的经济林,在采伐窗口期,是否能与其他收益业务并行开展,有赖于更精细化的规划。所以,林业多种收益权的改革同时也倒逼了森林经营向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保护与开发并举的精细化规划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运营科技化支撑的方向去转变,也会助推林业从一个粗犷式的传统产业转为现代生物科技产业。

林业的收益权证另一大功效则是能够更好地推动林业金融。此话怎讲?

收益权证捆绑的是最终的森林开发者,那也就意味着他们大概率有拿着收益权证去抵押融资的需求。2022年四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银发〔2022〕74号)明确提出了探索支持林业收益权抵押融资。那么我们思考一下,金融机构拿到你的抵押物不是具体的资产实物,而是未来若干年的收益,那么是不是需要你给金融机构提供完整可论证的收益来源分析与测算?也就倒逼了融资人需要更好地从金融视角去看待并规划森林资源的开发。

切分开发者价值和原始权利人的留存价值,从法律层面真正实现林权入股,联农带农(农民变股东)

在上面老张的案例里,我们提到了困境的另一面,“村民流转即失地”。究其根本原因,是在现有模式下,村民把林地出租出去之后,村民手上无牌可打,地已经给出去了,手上也没有资金可以入股,假设老张这个项目是一片摇钱树,村民只能眼巴巴看着他挣得盆满钵满而没有任何参与的份。

这即不符合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目标,也会给老张未来的可持续经营带来隐患,因为只有一个人挣钱的局面注定不会长久。

虽然国家大力鼓励和推动联农带农机制,但如果不从法理根本层面破解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所谓给予村集体村民一些股份也仅仅是某些老板为了迎合政策拍脑袋的个人行为,无法成为一种可复制可推行的政策。因为如果是一个私人老板,他可以无条件答应流转完土地再送给村里一点股份,但因为你村里没出钱共同投资,所以这是送你的干股,你也并不具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地位。而如果开发者是正规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则从法律机制他们无法白送股份。

林业多种收益权在两个层面破解了林农入股的法理问题。

还是老张那个案例,

一是在流转林地时,老张就是做木材森工的,因此村里只需要流转木材收益权给老张就行,村里依然保留了其他四种收益。村里可以将其他四权以一个公允的价值入股。

二是因为多种受益权的实施,在林地价值的评估方式上就可以从传统的市场比较法(也就是一个地区的林地租金均价)专向基于规划的多种收益的测算,也就是未来收益法评估。在我们的实务操作中,以西南地区为例,当前林地每亩每年的价格通常为150元以下,而如果按照未来收益法,每亩每年可以评估到至少500元以上,如规划得当,每亩每年评估到3000元以上亦非难事。

这个收益法的评估并不是为了让老百姓把地租提高(提高了会大幅提升开发者前置投入成本,并非有利),而是为了让林农在以150元的价格流转林地后,自身实际仍持有了350元的剩余收益价值,以这部分经正规评估后的剩余价值以一个公允价格(因是或有收益,因此可以以一个公允系数去打折)获得合法入股的法律权益。

总结来说,林业多种收益权分置存在以下几种优点:

  1. 推动林业向以市场化收益为方向去开发经营

  2. 释放了森林的多种立体收益,并一一对应产权关系

  3. 实现了剩余权利或剩余价值,破解了“农民变股东”的法理问题

  4. 多种收益是对森林资源精细化打散切分的手段,更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流通

  5. 林业多种收益机制倒逼了政府、村集、林农、开发者、金融机构对森林开发经营建立更完整,市场收益为导向更精细的规划,推动林业从传统产业向现代化科技赋能的产业进行转变。

本文为产业与技术展望,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医疗建议。文中测算数字为作者基于公开统计口径的自行测算。